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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委托监理合同样本
编号:010018-晓月
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JJY-2007-0708/样本)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参照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302)制定
监理合同
委托人: 赵 方 与监理人:金家园监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
晓月苑 1号楼503房间 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面积: 160 平方米, 工程造价: 6 万元。
合同报酬: 人 民 币 肆 仟 肆 佰 元 整 。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期 50 天,自 2001年 9 月 2 日开始实施,至
2001 年 10 月 20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委托人:(签字) 赵 方 |
监理人:(签章) 金家园监理公司 |
| 证件号: 110108635012456 |
负责人:(签字) 章 大 旻 |
| 电 话: 83537568 |
电 话; 63574911 |
| 地 址: 丰台晓月苑1楼503 |
地址;宣武区半步桥街甲13号 |
| 邮 编: |
邮 编: 100054 |
签订日期 2001年8月20日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监理取费标准、适用范围、法规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合同报酬是指正常监理报酬加上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费用。
7、"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
1、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工程材料明细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房管(物业)单位对装修工程的审批文件等。
2、与本工程合作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及与之相关的资料。
3、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房管(物业)单位的名录。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一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发布停工整改、返工通知和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果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5、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在监理过程中要求承包人调换工作不力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四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监理人调换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十九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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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出书面决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否则,视同放弃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后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施工现场以外委托人需要监理人监理时,监理人外出监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其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建筑法》、《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国家和地方关于装饰装修的法令、法规、规范、规定、条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条款,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材料明细表,合同补充文件等与之相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合同中约定部分及委托人自己分包部分的成品套装门窗、木地板、整体厨房和整体浴房的施工过程监理。其主要内容包含--组织进场监理交底、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水电工程量核定、饰面工程检查、设备安装工程检查、整体工程竣工的检查验收;监理人员总计到达施工现场
14 次,每周 贰 次,并以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委托人报告一次现场施工情况和质量检查情况;竣工后,报送本合同监理范围内的一份工程监理报告。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材料明细表,房管(物业)单位审批的开工文件等与之相关文件,应在开工前
5 日提供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3 日,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理人。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 24小时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赵 方 。
第四十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报酬:
监理报酬按套内建筑面积160平方米计算;150平方米以内,每月2000元,15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20元;工程竣工当月不足一个月超过5个监理工作日,但不足20个监理工作日的按半个月计取,20或超过20个监理工作日的按一个月计取。
监理报酬: 2200元/月×2月=4400元
监理报酬除以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期 50天,按月支付。
月监理报酬 2000元+(20元×10)=2200元
签定合同时,即付第一个月的监理报酬 2200 元;从第二个月起,每月第三日前支付当月监理报酬,直到本合同期末当月,付清合同尾款;工程竣工时,按监理实际工作一次付清全部监理工作报酬;否则,视同放弃该工程的监理。
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和额外工作报酬: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自超出合同工期之日起,每5日,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一次附加和额外工作报酬;否则,视同放弃该附加和额外工程的监理。
附加和额外工作报酬=合同报酬÷合同天数×工作天数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四十九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监理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五十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一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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