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金家园,走进家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建法[2001]61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22日正式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1-2000,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00年8月1曰起实施。同时国家建设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贯彻《规范》,规范我市房地产测绘行为,根据《通知》精神,恃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曰起,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二、根据《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已颁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作了调整和说明,特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附件1)。
三、为了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商品房实测、预测成果应按照《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员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附件2)的格式提供给委托方。
四、本通知从颁布之曰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反映。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附件2:《房屋土地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O年十月二十四曰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差,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三)房屋面积测算精度要求
实地量距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限差和中误差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的结果:
限 差: m =;±(O.04 十O.002S)
中误差: m =±(O.02 十O.O01S)
式中:s为房屋面积.(m )
(四)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层高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房屋层数。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七)跃层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八)阳台与平台的区分问题(见附图)
1.借助下层房屋屋面的无柱、无顶的室外活动空间都以平台处理。
2.凡是悬挑的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空间按阳台处理。
(1)借助于下层屋面的为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悬挑的为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3)有顶、有柱的部分.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其余部分按平台处理:
(4)上人屋面及其延伸出主体建筑部分均按平台处理;
(5)一层按柱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二层部分铵平台处理;
(6)对于首层或一、二层为裙房.三层以上为住宅,三层借助裙房屋顶围成的阳台按平台处理。
(九)滚梯按楼梯的处理方式计算建筑面积。
(十)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十一)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团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钱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届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因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届,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届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届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团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按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4.关于卫生间与厕所的表示方法
卫生间与厕所原用"卫"和"W"表示.现规定统一用"W"表示(不再使用汉字注记
5.在分层图上.如果上一层的某部位,为下一层的上空,应在该部位注记"空间"二字。

 
附件2: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认定)(试行) 测绘所(队)
年 月 日

一 测量单位: 测绘所(队)
二 委托单位:
三 测量对象:
四 测量目的:
五 测量日期:
六 测量依据:( )
1.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 [2000]第369号)。
2.《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285]号)。
3.《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
4.委托方提供的经房地产权属(或)市场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办法。
5.
七 测量人员:
测图人(计算人):
检查人:
审核人:
八 其他有关说明
1.
2.
九 测量结果报告
(一) 房屋面积测定技术说明书
(二) 房屋面积分摊计算明晰表




版权所有:北京金家园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总部: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位 置 图
备案序号: 京ICP备05035591号
电话: (010)
67583380 (010)81473618